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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社会保障卡门诊就医须知

发布日期:2011-06-30 阅读次数:

1、“持卡就医,实时结算”启动后,参保人员就医是否必须带社会保障卡?

答:是的。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,必须带上社会保障卡。由于2009年是“持卡就医,实时结算”的第一年,参保人员就医时在带上社会保障卡的同时,还要带上“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”(蓝本)和“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”。

2、参保人员什么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可进行报销?

答:如遇有急诊未持社会保障卡、计划生育手术、企业欠费、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、参后未发社会保障卡等情况就医的,仍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,不能在医院直接完成实时结算,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,要按照原流程办理手工报销手续。

3、持社会保障卡就医门(急)诊诊疗费怎么报销?

答: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挂号时,门(急)诊诊疗费由原累加后按比例支付,调整为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,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。

4、持社会保障卡怎样看病?

答:首先,在挂号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,现金交纳个人自付、自费费用,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;其次,到诊室看病时,要向医生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和“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”;第三,交费时,须将社会保障卡和交费单据一起交给结算人员,缴纳个人自付、自费部分费用;最后,拿到结算单据后,认真核对单据上的各项内容,收回社保卡。

5、如何读懂实时结算收费票据?

答: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后,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计算机打印的收费票据。收费票据除定制内容外,还打印有本次参保人员医疗医疗费用结算结果。

“其中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”指本次费用中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;

“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”指按政策规定,根据参保人员身份及本年度发生费用累计情况,对本次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进行分解后,应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与支付的费用总额;

“本次个人负担”指本次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总额,包括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和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;

“本次个人现金支付金额”即需要参保人员现金交纳的本次个人负担金额;

“本年度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累计支付”指一个自然年度内,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为参保人员已累计支付的总额;

当次就医医疗费用总额=“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”+“本次个人负担”。

6、补(换)社会保障卡期间如何看病?

答:参保人员在申请补(换)社会保障卡期间,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,需要主动出示《新发与补(换)社会保障卡证明》。定点医疗机构根据《新发与补(换)社会保障卡证明》采集有关的信息,并上传费用明细。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,全额收取现金,出具相关单据,参保人员持新的社会保障卡按原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申报。

7、持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怎样看病?

答:持卡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,定点医疗机构将全额收取现金,为参保人员出具相关单据,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,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按原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申报。

8、怎样了解社会保障卡就医相关政策?

答:参保人员对“持卡就医,实时结算”相关政策有不明白的,可以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(只收市话费)了解具体内容,查询社会保障卡信息可拨打服务热线96102(只收市话费)。